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對這部和百姓息息相關的“民告官”法做出了重要修改。這是行政訴訟法自1989年制定後作出的首次修改。
  近年來全國法院年均受理行政案件僅有十幾萬件,占全部案件總量的比例很低。為此,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進一步拓寬了“民告官”的法律渠道,完善了依法維權和化解行政糾紛的機制,將於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看點一:徵地補償入受理範圍
  【修改】將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的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產生的爭議,納入了受理範圍。
  【點評】經過20多年的實踐,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已經不僅僅限於人身權和財產權,權利範圍在單行法中不斷擴大。“這是這部法在制度建設上的一個進步。”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敬波認為,擴大受理範圍是總體趨勢,進一步明確列舉可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情形,可以避免法院藉口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而不予受理。
  看點二:行政機關不得阻礙法院立案
  【修改】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點評】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龍非認為,雖然這是一個宣示性的條款,但把這個要求寫進來,體現了在行政訴訟中對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保障。這是四中全會精神在行政訴訟法修改中的一個重要體現和具體化。
  看點三:寫訴狀有困難可口頭起訴
  【修改】起訴應當向法院遞交起訴狀,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
  【點評】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巋認為,這一規定方便了當事人行使訴權。“很多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更希望採用口頭方式起訴。這種做法在實踐中操作性較強。但不論是口頭還是書面,起訴都要符合條件,如有明確被告、基本事實等。”沈巋說。
  看點四:起訴期限延至六個月
  【修改】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點評】“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延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為原告的起訴期限,由現行的行政訴訟法當中的三個月延長到了六個月,並且對一些特殊情況,都做了比較明確的規定。這樣就可以給原告更多的時間來提起訴訟。”王敬波說。
  看點五:行政首長出庭
  【修改】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點評】“修改後的法律把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這也是特別強調,老百姓告官要見官。”王敬波說。
  看點六:可跨區域管轄
  【修改】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點評】龍非說,行政審判面臨的癥結性問題就是行政的干預。一些基層法院人、財、物受制於地方和行政機關,導致一些案子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這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決法院的“地方化”問題對公正審判造成的影響,從體制層面給行政審判註入了一劑十分有效的“強心針”。
  看點七:不執行判決可拘留行政機關責任人
  【修改】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增加規定“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
  【點評】“這一規定對於促進執行還是比較有力度的,雖然有‘社會影響惡劣’的限制,實踐中可能會慎重使用這個手段,但是拘留還是有一定威懾力的。”王敬波說。
  看點八:覆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修改】經覆議的案件,覆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覆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覆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覆議機關是被告。
  【點評】實踐中覆議機關為了不當被告,維持原行政行為的現象比較普遍,導致行政覆議制度未能很好發揮作用。“這一修改有利於改變長期以來行政覆議因許多地方和部門覆議機關做‘維持會’而導致覆議公信力嚴重下降的現實困境。”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薑明安說。據新華社
  12種情形 法院應受理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對財產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被拒絕的
  四、對行政機關做出的關於土地、礦藏、水流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不予答覆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的、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民告官” 為啥難
  立案難
  北京平均立案率僅30%
  2013年,“民告官”的行政訴訟案件立案數在近幾年連續下降的情況下,又比2012年下降5%。近三年北京市行政訴訟立案率平均立案率僅為30%左右。
  審理難
  行政機關敗訴率僅10%
  一位前行政庭法官說,一些案件主審法官不能判、不敢判,要層層彙報、逐級請示。北京市僅有的約30%的立案里,一審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的僅約10%。
  執行難
  政府部門否決法院判決
  2010年,經榆林市中院判決、陝西省高院裁定後長達3年多的時間里,陝西省國土廳非但不依法履行判決,反而以“會議決定”否定法院判決。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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